【案例】某日,无业者小赵在一个招聘兼职工作微信群里看到有人发布消息,称提供银行卡帮忙避税可获得每张卡1000元的报酬,小赵听闻后便添加对方微信进行交流并约定次日在线下见面。次日,小赵到达指定地点后坐上了对方的无牌照汽车,车上的人全程佩戴口罩,后排男子让小赵提供了银行卡、手机及支付密码,并拿其手机与陌生人用“黑话”聊天,在确认该银行卡能够正常转账后让其留意进账信息。小赵发觉这伙人疑似电信诈骗团伙,但为了挣取报酬便心存侥幸心理,自认为只是帮忙取现,并无大碍。不一会儿,小赵的银行卡内转入异地陌生男子的转账8万元,后排男子便让小赵独自前往附近的银行柜台取现8万元。小赵将现金交付给后排男子后,对方支付了1000元现金作为报酬。当天晚上,小赵发现自己的银行卡被冻结了,过了几天便接到公安机关的电话传唤,到案后方才悔不当初,但为时已晚,小赵的行为已经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检察官普法】在当前的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案件中,诈骗集团内部往往分工精细,组织森严,上下线联系紧密又隐蔽,帮助取现的犯罪嫌疑人更像是一个按照上线指示取出涉诈资金的工具人,案发后则成为犯罪团伙的“弃子”。犯罪集团中有专门的幕后指挥人员,有专门拨打诈骗电话的人员,有专门发布诈骗信息的人员,也有专门转账和取款的人员,各团伙在上下线联系中配合密切,使得电信诈骗犯罪效率高、隐蔽性强。此外,犯罪嫌疑人按上线指示将银行卡内涉诈资金取现后,容易造成上游犯罪无法及时查处及财物损失无法挽回的后果。
在打击“两卡”犯罪中:(1)犯罪嫌疑人明知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参加诈骗团伙或者与诈骗团伙之间形成较为稳定的合作关系,长期为他人提供银行卡或帮助转账取现的,综合其他涉案证据全面审查,以诈骗罪的共同犯罪论处。(2)犯罪嫌疑人向他人出租、出售银行卡等,在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情况下,仍然实施帮助转账、套现、取现等行为,或者为配合他人转账、套现、取现等而提供刷脸等验证服务的,上述行为既符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构成要件,又符合掩饰、隐瞒犯罪活动罪、犯罪所得收益罪的构成要件,应当从一重罪论处。(3)犯罪嫌疑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仅向他人出租、出售银行卡等,未实施其他犯罪行为,涉案证据能够证明达到情节严重标准的,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论处。(4)犯罪嫌疑人收购、出售、出租信用卡等,综合涉案证据认定数量较大的,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论处,对于达到数量巨大情形的,同时符合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构成要件的,应当择一重罪论处。
信息网络犯罪团伙往往在线上各平台发布借用银行卡避税并承诺支付好处费等消息,吸引法律意识淡薄的公众心存侥幸来挣取不义之财,案发后才追悔莫及。对此,公众要提高法律观念和反诈意识,甄别违法信息并自觉抵制,切勿因侥幸心理落入犯罪团伙的圈套。
(来源:商州区人民检察院 宋晓兵)
编审:苏立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