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台用户无法就协议内容进行差异化协商,传统个别磋商范式下的合同自由、意思自治面临挑战。”广州互联网法院综合审判三庭庭长段莉琼介绍,本案中,某平台未尽到向用户支付收益的义务,不合理地限制了用户自由支配其个人财产的权利,故法院认定该条款无效。
段莉琼认为,司法应更加关注互联网平台利用优势地位滥用契约自由原则、不合理扩张自身权利、限制用户主要权利等现象,并通过裁判引导平台以更加公平的内容生产、分发及收益机制,平等保障不特定的、分散的内容创作者的合法权益。
来源|人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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