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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普法】理性消费 理性维权 超过正常生活消费所需的“假一赔十”法院不支持

时间:2024-05-17人气:作者: 法治聚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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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陕西商洛市柞水法院审结了一起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原告王某通过“拼多多”购物网站平台在被告李某食品店购买了9瓶宣传具有减肥功效的“胶囊”。原告王某收到上述产品后委托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同时在该店铺再次购买20瓶。后检测机构作出检验检测报告,结论为所检样品检出西布曲明。原告王某诉至本院,要求店铺退还货款6241元并支付货款十倍赔偿金62410元。

   柞水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王某通过网络方式在被告李某经营的网店购买了案涉产品,并支付了货款,被告李某的食品店亦将案涉产品交付给原告王某,双方之间形成信息网络买卖合同关系。根据法律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 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本案中,被告李某食品店销售的胶囊经检验含有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西布曲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对原告王某要求被告李某食品店退还货款的诉求,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对原告王某要求支付价款十倍赔偿金的诉讼请求,原告王某首单购买案涉产品9瓶,符合正常生活消费所需,对首单价款十倍赔偿金的请求予以支持。对原告王某第二次购买20瓶,综合考量产品的每日服用量、购买间隔时间等因素,其第二次购买超出正常的生活消费所需,对第二次购买产品价款十倍赔偿金的诉求不予支持。柞水法院判决由被告李某食品店退还原告王某全部货款,并支付原告王某首单价款的十倍赔偿金。因案涉产品经检测含有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西布曲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判决生效后本院已将线索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法官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但值得注意的是,有权要求进行十倍赔偿的主体系消费者。消费者为生活所需要购买商品或者接收服务等,其权益受法律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的立法的目的在于鼓励受损害的广大消费者同有违法行为的生产者和经营者作斗争,而不是鼓励个别人、少数人利用法律规定来牟利。对此,最高人民法院针对“知假买假”等行为,发布典型案例,亮明惩治造假售假司法态度,同时明确只在“生活消费”范围内支持惩罚性赔偿请求。 

审核:吴   茗

供稿:毛   博

编辑:彭小燕

来源:柞水县人民法院

编审:苏立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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